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路**号,现住垣曲县**镇**路**园**室。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组**号,现住垣曲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村**号,现住垣曲县**镇**路**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垣曲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垣曲县新城大街由南向北行至新城镇历山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杨某乙驾驶的无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14mg/100ml。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常某某五人在垣曲县黄河路汇鑫宾馆吃饭喝酒,期间袁某某与常某某发生口角,常某某打电话叫申某某到汇鑫宾馆,并下楼将申某某和杨某丙带回房间,因常某某、申某某等人言语过激,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田某某与常某某、申某某在房间内发生撕打,致常某某、申某某受伤。2020年3月16日,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外伤致牙齿21、22冠折,均暴露髓腔,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与被害人申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垣曲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28 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垣曲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垣曲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申某某、常某某、杨某乙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0348****;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143****、1563590****;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3569****;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59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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