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街村**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街村**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街村**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出资,在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66号翔龙国际1509室设立了以张某甲禹为法定代表人的“河源市宇杰贸易有限公司”。与提供虚假股票交易平台(简称为“MT4”)的上家合作,平台负责给客户讲课、操纵股票使客户亏损等相关操作。被告人袁某某在互联网上投放伪装成炒股专家的微信号,引诱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专门设立的炒股微信群,采取扮演股票老师、助理的角色在群里发听课的链接,吸引客户通过链接听课,并由公司员工扮演虚假客户“做托”炒群,诱骗客户在MT4平台上投资A50期指,然后通过平台操纵致使客户亏损从而自身营利,平台占利润分成的30%,宇杰贸易有限公司占70%。
为实施以上诈骗行为,被告人袁某某聘请了被告人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黄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及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某甲为经理,负责协助袁某某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黄某甲、刘某乙、王某甲为业务推广员,一人使用多个微信号码,虚构身份,在微信群中相互配合共同诱骗客户在MT4平台开户、投资A50。期间,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刘某丁、石俊丽、李某丙、何某某、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1万余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份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微信昵称“明月凭栏”)在MT4平台共投资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667元,后亏损10663元;
2、2019年5月中下旬,被害人李某丙在MT4平台共投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223元,后亏损140544元。
3、2019年5月17日至28日,被害人贾某某在MT4平台共投资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5073.95元,后亏损133412.21元。
4、2019年5月21日、22日,被害人王某乙(微信昵称“王*”)往MT4平台共投资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5229.2元,后亏损56555.55元。
5、2019年5月21日至24日,被害人李某乙(微信昵称“请喝茶”)往MT4平台共投资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3341元,后亏损209957.45元。
6、2019年5月26日至31日,被害人吴某某(微信昵称“老吴”)往MT4平台投资共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4159.58元,后亏损224477.65元。
7、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昵称“陈某某”)往MT4平台投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1028元,后亏损65000余某某。
8、2019年5月底,被害人石俊丽(微信昵称“丰某某”)在MT4平台共投资3.5万美元,后亏损1.4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1481.03元;
9、2019年5月底,被害人刘某丁(微信昵称“刘某丁银”)在MT4平台共投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1111元,后亏损39882.41元。
10、2019年5月至6月,被害人李某甲往MT4平台共投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032元,后亏损133167元。
2019年6月4日,MT4平台将其中的517098元利润分成转到袁某某指定的账户上。2019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河源市宇杰贸易有限公司”将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抓获归案。6月24日,在兴国火车站将曾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袁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家属及深圳市芯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李某丁向公安机关退回部分退赃57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易账户明细截图、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号历史交易明细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刘某丁、石俊丽、李某丙、何某某、周某某、贾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丙、李某丁、肖某某、张某丁、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戊源等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曾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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