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人民政府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51********,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袁某甲以其妻子袁某丙的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揭阳空港区**五金厂,于2019年5月份开始断断续续在其经营的五金厂内雇佣工人对五金餐具进行浸洗加工并将废水外排到厂外,2020年**月**日以来还使用稀释的盐酸浸洗五金餐具,期间还雇佣袁某乙在厂内浸洗作业,浸洗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流排放,2020年5月20日生产作业时被现场查获。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对袁某甲经营的**五金厂的废水进行抽样并委托揭阳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揭阳市环境监测站作出(揭)环境监测令字(2020)第ZL202012号监测报告,监测结论为:总铜、总锌、总镍达标、PH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3.8倍、总铬超标 9.5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证言,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一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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