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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等4人强迫交易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57岁,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61********,汉族,初中文化,离石区**街道办事处**村人,个体,住离石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1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4月2日,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49岁,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离石区人,个体,住离石区**院**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43岁,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临县**镇**村人,**村委会**,住离石区**号楼**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38岁,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临县**镇**村人,个体,住离石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19年4月10日将该案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山西联盛集团控股的离石**煤矿开始对外销售煤炭。同年11月份左右,陈某乙(另案处理)以吕梁**运输公司名义与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就离石**煤矿的煤炭运输业务达成一致,由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以720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乙20辆货车,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垄断**煤矿的全部原煤外运业务。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共同负责**运输公司的日常管理,陈某乙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只从所运原煤中抽取每吨10元费用,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分别按占股35%、25%、20%、20%分取利润。

2011年11月份至2017年期间,**煤矿与山西**煤气化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实际出售煤炭179.8万吨,购销合同中明确运输方式为客户自提,但客户派去的货车司机被当地的司机排挤的装不上煤,不通过吕梁**运输公司根本拉不出煤。迫于**运输公司本身的背景,只能找**运输公司以每吨明显高于市场价7-30元的价格运输。经查,吕梁**运输公司通过这样的方式共从事运输业务量9000多万元,从中非法牟利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裴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袁某乙、高某某、李某丙、魏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

4、刑事判决书、运输合同、原煤购销合同、派车单、运费结算单、工商登记信息、原煤销售统计表、会计账目等书证;

5、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目无法纪,强迫为他人提供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德光
助理检察员:  张建飞

2019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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