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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1********,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商城”,同时发展代理公司。要求参与人通过**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网络页面,进行注册并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加入的会员的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为鼓励发展会员,参与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和缴纳的会员费返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还可以获得收益。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加入广东**网络传销组织并成为会员。之后,袁某某通过向**平合缴纳999元,获得铂钻会员资格,并向广东**总公司缴纳18万元购买代理,成为**在西峡县代理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经鉴定,袁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1层,下线层级5层,直接下线人数90人,下线总人数223人(其中普通会员211个,金钻会员7个,铂钻会员5个)。该会员提现金额为36435.000元,到账金额为3546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袁某某组织结构图、**商城运作模式简介、袁某某等会员信息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刘某某、葛某某供述及辩解,广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安

赵玉杰

                               二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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