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路**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童某某(已起诉)系惠东县黄埠镇**酒店KTV(又名**KTV)的副总经理,负责KTV的全面工作,而被告人袁某某系**KTV的营销经理,负责订房业务。两人自2018年6月份开始,组织陈某某、彭某某、欧某某、范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酒店KTV卖淫。童某某通过创建一个名为“奋斗群”的工作群管理、调度卖淫女,而袁某某也在群内,两人通过微信发布“上钟”信息并安排卖淫女上KTV房间供客人挑选,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卖淫项目及价格、卖淫所得分成方式等。此外,童某某还要求卖淫女不能将群里的任何事情和信息泄露出去、不要在走廊外面闲逛,要呆在房间里面等安排等等。2019年5月30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童某某及卖淫女、嫖娼人员数人。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一小区内将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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