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赵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均已起诉)、白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等地组织邹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等3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卖淫账本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牟私利,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洁婷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610******。
2.案卷材料2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账本1本。
7.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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