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中专毕业,河南**驾校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018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于2019年1月7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联系他人为肖某某提供考试作弊器材,供肖某某在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环考场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证人肖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他人考试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法立新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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