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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职务侵占、强迫交易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4********,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省湘潭市**区姜**镇清泉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2018年5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1、2011年起,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清泉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审批资金之便,采取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占集体资产,并占为己有。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涉嫌虚列开支196642.00元。

2、2013年,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对姜畲镇清泉村安装单户污水处理设施给予农户补贴620元/户,共计68200元。该笔款项由中标单位委托雨湖区环保局拨付至清泉村袁某某私人账户。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村长职务之便,将其中31000元截留,并占为己有。

3、2014年,被告人袁某某以到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为由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清泉村帐上支取10000元送给湘潭市雨湖区水利局局长朱某某,拜托其为清泉村争取资金,后朱某某将这10000元退还袁某某。袁某某将其中3000元归还村里,将剩余的7000元占为己有。

二、强迫交易罪:

1、2006年,被害人郭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出资在湘潭县原姜畲镇清泉村筹建湘潭县**空心砖有限公司。在建厂初期,被告人袁某某为取得该厂基建工程承包项目,组织当地村民采取堵门、断电、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该砖厂施工,后盛城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股东郭某某、朱某某、钱某某被迫将该砖厂的宿舍、护坡、部分厂房及厂子的其他一些附属设施工程交由被告人袁某某承包施工,袁某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

2、2006年下半年,盛城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投入生产后,被告人袁某某多次从砖厂将砖拖走自己销售,在遭到砖厂拒绝后袁某某将拖运砖的货车堵在砖厂门口的方式强行拖砖。直至案发,尚有10余万元砖款未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以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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