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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镇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原是**信用社合同制员工,2019年4月19日被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信用社坐柜办理业务时,申某某来**信用社办理6万元的定期存款,袁某某产生了占有该笔存款的想法,接着让申某某输入银行密码后把取款凭证拿给申某某签字,由于申某某不懂业务,还以为袁某某帮他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后就走了。之后被告人袁某某就把该6万元钱转到段某某和施某某的账上,用于还欠段某某和施某某的钱。2019年6月4日申某某发现此事后被告人袁某某打电话给申某某,袁某某当天转了2万元给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人申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申某某的银行流水,申某某取款凭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8-13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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