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因赌债缠身,遂利用其在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销售跟单员的便利,采用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1.私自以低价吸引客户将向**公司购买瓷砖的货款转账至自己私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公司货款;2.私自将客户已付款尚未取货的全部或部分瓷砖转卖他人,致使**公司无法完成交付;3.私自将客户向**公司转账的货款变更登记给其他客户开单出货,用以弥补之前其侵占的空缺。袁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共侵占**公司货款和货物合共人民币703467.53元。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路**门抓获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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