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镇江市**集团南通四公司**、南通第三分公司**期间,在移动板房租赁、销售过程中,采用收取客户租赁押金、售箱款不入账、私自二次转租移动板房收取客户租赁押金、伪造向客户付款凭证套取退箱款的方式,将共计人民币293328.43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退出50000元,而后离职并更换联系方式。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骗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权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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