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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里*号附1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黄某甲、晏某某(均另案处理)要与钟某甲、黄某乙(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约架,仍然答应黄某甲、晏某某予以帮忙并召集黄某丙、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打架。2020年1月3日下午,黄某甲、晏某某、罗某某、钟某甲、黄某丙、王某某、唐某某等10余人在上高县*乡*粮站持钢管、木棍等工具与钟某甲、黄某乙等十余人发生斗殴,最终导致朱某某轻伤二级,张某某、钟某乙、邹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同案犯晏某某、罗某某、黄某甲、黄某丙、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钟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亮敏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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