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家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以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与陆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由被告人袁某某介绍佛山市甲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制品厂、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乙有限公司、梧州市**有限公司、佛山市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乙新材料有限公司共8家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陆某某经营的高要市**五金厂和肇庆市高要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陆某某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752958.26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陆某某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被告人袁某某从中共牟利人民币104819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银行流水清单及统计表、税局移送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伍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雯婷
检察官助理 彭 晴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联系电话139********。
2. 案卷材料9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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