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乙为帮助葛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临安**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介绍至袁某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支付票面金额6.8%-7%不等的开票费方式,分别从从广东省东莞市昌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塑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山外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锋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3份,价税合计11970925元,税额173936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袁某乙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临安**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汇总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晶晶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袁某乙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