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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行贿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因在汉江河邵家村河道非法采砂被何某某(另案处理)等巡查人员抓获,在处罚过程中,袁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何某某。此后袁某某为使自己的非法采砂活动规避打击处理,提出让何某某提供**巡查信息,袁某某按照次数给何某某好处费,何某某予以同意。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袁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巡查信息,多次在汉江河邵家村河道非法采砂,并分11次送给何某某好处费14笔共计29000元,何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超

检察官助理:赵静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城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卷二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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