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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盗窃、抢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袁某某诈骗、盗窃案

2018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以帮被害人萧某某报考驾照为由,要求被害人萧某某转账8000元作为报名费,被害人萧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分4笔共向被告人袁某某转账7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此后没有帮被害人萧某某报考驾照。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欺骗被害人萧某某用网贷APP贷款后无需还贷,并表示愿意帮被害人萧某某贷款。被害人萧某某信以为真,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袁某某操作。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被害人萧某某的身份信息,分别在6款网贷APP上共贷款6笔,其中前5笔共19860元贷款放款到被害人萧某某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袁某某即转账到其本人的微信,没有告知被害人萧某某并删除了相关银行短信和微信信息。第6笔放款到被害人萧某某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袁某某虚构帮还4500元后无需再还该笔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萧某某用微信转账4500元给被告人袁某某用于还该笔贷款。被告人袁某某收到被害人萧某某4500元后没有帮被害人萧某某还该笔贷款。

二、被告人袁某某抢劫案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虚构帮证人李某甲讨债的事实,多次要求李某甲和一名女性同伴一起去讨债,李某甲迫于无奈就让同事蔡某某一起去讨债。被告人袁某某则与同案人洪某某(已归案,另案处理)合谋对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抢劫,事先安排同案人洪某某到**一偏僻林地,并准备了一把开山刀和一条橡胶带,欲等被告人袁某某把被害人蔡某某带来后抢走手机。被告人袁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带到该林地后离开,在附近等待,通过电话指挥同案人洪某某用橡胶带绑住被害人蔡某某并抢走被害人蔡某某的手机,指挥同案人洪某某用刀威胁被害人蔡某某说出手机及支付密码。接着,被告人袁某某用得到的密码通过使用被害人蔡某某的支付宝借呗贷款、支付宝余额宝提现、扫码付等方式,共转走被害人蔡某某15400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约被害人陈某甲到遂溪县**镇,并事先准备了上次抢劫被害人蔡某某所用的刀,安排同案人洪某某抢劫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袁某某搭载被害人陈某甲和同案人洪某某到**镇一偏僻空地,同案人洪某某在车上用刀威胁被害人陈某甲交出手机和钱包,并打了被害人陈某甲两巴掌,威胁被害人陈某甲说出手机及支付宝密码。被告人袁某某用所得手机和密码通过支付宝借呗贷款转走被害人陈某甲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及其家人已向被害人陈某甲退还30000元,被害人陈某甲已书面谅解被告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袁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扣押清单;

4、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与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与支付宝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5、谅解书、收据;

6、证人李某甲、叶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秦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萧某某、蔡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8、被告人袁某某、同案人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9、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对指控抢劫罪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50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共计19860元,数额较大;二次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共计454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宇

                               助  理:张卓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陆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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