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家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在没有口罩销售资质也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及妻子关某某的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4.2万元。
1.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4日,骗取马某某购买口罩款15.2万元。
2.2020年2月13日,骗取徐某某购买口罩款6万元。
3.2020年2月10日,杜某某与袁某某加微信,袁某某谎称有口罩。2月11日,杜某某与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购买“医用外科口罩”协议》,由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3万元货款打到袁某某账户,以此骗取口罩款33万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关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关于购买医用外科口罩协议》、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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