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04211970********,汉族,高中毕业,住址:河南省宝丰县某某村**号院,现住宝丰县某某村某某医院家属楼**单元**楼西户。平顶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抓获,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2019年2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该案报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3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宝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补查后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梁某某(另案处理)的平顶山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某某农村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当日,平顶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袁某某以天泰公司的名义与某某农信社签订保证合同,对该15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加盖伪造的某某公司的印章。至今,该1500万元贷款未归还**农信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林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龙丹、张冠鹏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