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袁**,男,汉族,1994年0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许堂乡运河村芦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接到办事处凤岙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0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07月0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7月0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黄**在其本人的微信群里认识自称有口罩出售的袁**,后黄**加袁**的微信商谈买3M1860型号的口罩,袁**自称有现货3M1860型号的口罩15000个,保证交纳定金之后次日发货,两人商谈之后,黄**于2020年4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支付10000元的定金,事后袁**未给黄**发货,不退定金且拒接电话,诈骗金额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616586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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