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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镇**村,现住都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都兰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袁某某对外谎称自己具有无需考试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能力,并让何某某帮忙介绍需要办证的人员,通过何的介绍,被告人袁某某先后从李某某、张某甲等14名被害人手中以6500-15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办证费用共计129500元,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能办理出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办证费用,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逮捕材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欠条、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都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30977****;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50067****。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扫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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