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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袁某某,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捕前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刘某甲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在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3212****联系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医师证,被害人刘某甲按照对方要求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8日和2019年12月2日分三次将6000元钱汇入被告人袁某某621799377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刘某甲拉黑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某某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在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3212****联系并添加微信账号li777****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被害人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和2018年10月15日分两次向该微信账号转账4500元,后感觉被骗遂报警,经查该笔款项经转手流入被告人袁某某账号内。

3、2018年7月24日,被害人安某某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在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0001****、1523212****联系并添加微信账号m1523212****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教师证,被害人安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和2018年7月26日分四次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给对方转账4400元,对方收钱后将被害人安某某拉黑失去联系,经查该笔款项经转手其中3200元流入被告人袁某某账号内。

4、2015年10月24日,被害人徐某某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在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2788****联系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毕业证,被害人徐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和2015年11月3日分三次将6000元钱存入被告人袁某某6227000130********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因被告人继续索要考验金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案。

5、2019年8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在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3212****联系并添加微信账号li777****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退伍证,被害人按照对方要求于当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元钱转到被告人袁某某621799377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因被告人继续索要押金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案。

6、2019年5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看到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3212****联系并添加微信账号li777****后,对方谎称可以开具家庭收入困难证明,被害人按照对方要求于当日分两次向该微信转账200元,因被告人继续索要押金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案,经查该笔款项流入被告人袁某某账号内。

7、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邹某甲看到马路上喷写的办证广告,与办证电话1520001****联系并添加微信账号z1520001****后,对方谎称可以办理大学毕业证,被害人按照对方要求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和2017年11月28日分两次向该微信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拉黑失去联系,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案,经查该笔款项中的3000元流入被告人袁某某账号,2997元流入被告人袁某某妻子邹某乙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4、书证,刘某甲微信聊天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凭单,证实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其儿子刘某乙给袁某某邮政储蓄卡转账3000元及现金存入该账户3000元的事实;

5、书证,安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安某某与微信名为“诚信”的被告人协商办理证件的事由并扫码支付4400元的事实;

6、书证,徐某某提供的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给袁某某建设银行卡现金存入6000元的事实;

7、书证,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给袁某某邮政储蓄卡转账300元的事实;

8、书证,杨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给被告人转账200元的事实;

9、书证,邹某甲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邹某甲给被告人转账6000元的事实;

10、书证,刘某甲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某某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安某某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杨某某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邹某甲被诈骗案资金流向图,证实五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最终流向袁某某账户的事实;

11、书证,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袁某某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的扣押情况;

12、书证,袁某某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邹某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迪丽巴尔加那布力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刘某甲给罪犯嫌疑人袁某某62179937700********邮政储蓄卡转款6000元、陈某某给该卡转账300元、徐某某给被告人袁某某62270001302********建行卡转账6000元及袁某某给邹某乙、迪某某转款的事实;

13、书证,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家属给被害人刘某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14、书证,昆区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安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被告人投所后未在24小时内讯问的原因;

15、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的手机经鉴定登录过多个诈骗被害人使用的微信账号及删除上万条聊天信息的事实;

16、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所得部分赃款的使用情况;

17、被害人陈述,证实七名被害人被骗的事实经过;

1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害人通过喷写“办证”广告,帮助“老板”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经过及其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喷写“办证”广告,虚构能够办理各种证件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或直接汇款的形式骗取七名被害人共计26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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