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罚款三百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9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区莼湖街道桐照村一加油站附近,趁在楼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隐瞒楼某某已经向其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飞(楼某某母亲)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吴某某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袁世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飞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兰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