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53号
被告人袁某甲(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谭某某(在逃)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消息,被害人谢某某见到该虚假消息后共向袁某甲转账54600元用于购买口罩。2020年2月9日,袁某甲委托彭某某邮寄两个垃圾杂物递给谢某某,随后将谢某某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袁某甲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后袁某甲向谢某某退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民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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