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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兴平市**乡**村**号。因本案,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袁某某冒用他人微信账号信息,在网络上以“李东”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施某某聊天,并逐渐以男女朋友相称。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以家中购物、归还信用卡等各种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2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 凡 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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