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袁贵兵,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栋**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贵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贵兵在武汉市蔡甸区西山林语附近的菜市场与他人通谋,由被告人袁贵兵冒充武警消防人员,以开展消防检查活动需购买生活物质为由行骗。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袁贵兵以预定为名,通过日照市**酒店与日照**酒业的业务员某某甲电话联系,诱骗被害人某某甲垫资购买指定的物品,多次骗取被害人某某甲共计人民币84000元。事后,被告人袁贵兵分得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3.搜查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袁贵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前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贵兵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栋**室,联系电话1567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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