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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化名“李三江”,虚构事实,以出资参与办理 “2005年版人民币上缴国家”有奖励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2月0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2020年611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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