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盛勇,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为归还网络贷款,向被害人严某某虚构自己是赣州市宁都县**小区三网合一通信工程项目负责人,邀请严某某在该项目上投资人民币10万元,承诺年底支付本金和入股分红。严某某同意了,两人签订了项目协议,严某某分三次将人民币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袁某某。之后,袁某某又以该项目还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严某某借钱,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袁某某共计人民币5.9万元。袁某某收到钱后基本用于归还网络贷款等。
2019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在安远县安远大道抓获袁某某。案发后,袁某某赔偿了严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严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项目协议、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