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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1********,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仑区**街道**村谎称与被害人李某某共同承包**厂废品处理,以需要共同出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夫妻人民币20000元;数日后,又谎称疏通关系,以需要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夫妻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街道**村谎称将**村**路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邓某某,以需要缴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街道**村谎称将**村村委会操场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邓某某,以需要缴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仑区**街道**村**号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双寿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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