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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甲伙同周浙东、史某某、袁某乙(均另案处理)、刘某甲(在逃,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袁某甲建立微信群,将在网上向何书剑(另案处理)购买的公民个人贷款信息发布至微信群里,由周浙东、史某某、袁某乙、刘某甲等人在微信群里领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向被害人打电话,谎称是贷款平台的催款人员,虚构网上贷款信息向被害人催缴贷款,并由被告人袁某甲在购买的极速贷网址上设置被害人的名字、联系方式及金额形成相关链接,周浙东、史某某、袁某乙、刘某甲通过发送链接给被害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并给予被告人袁某甲百分之三十的分成。经查,被告人袁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 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周浙东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并让被害人扫描被告人袁某甲提供的二维码付款至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的账户,由被告人袁某甲登录该账户将钱款取出。后周浙东与被告人袁某甲进行分赃。周浙东骗取钱款共计13 900元,现已查明报案被害人涉案金额8 700元,具体为被害人宋某某3 000元、被害人胡某某3 200元、被害人莫某某2500元。

2、史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7 800元,后与被告人袁某甲进行分赃。现已查明报案被害人涉案金额4 500元,具体为被害人刘某乙2 000元、被害人许某甲2 500元。

3、袁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3 000元。另外,袁某乙通过该方式骗取被害人李雪梅3 000元,后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李雪梅3 000元。

4、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2 750元。现已查明报案被害人阿娜尔古丽·沙特别克涉案金额12 750元。

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某、胡某某、莫某某、刘某乙、许某甲的损失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某、葛某某、何书剑、罗城的证言;

3、被害人李雪梅、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刘某乙、许某乙、阿娜尔古丽·沙特别克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和同案参与人周浙东、袁某乙、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某某                                      

检察官助理:管某某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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