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后又经李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袁某某向两名被害人谎称自己有网上投资项目,比较挣钱,诱骗两名被害人进行投资。在两名被害人开始投资后,袁某某会不定期向两名被害人返还高额的收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继续进行投资。经查:被告人袁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6015元,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66500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羁押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无其它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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