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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衡阳**装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住衡阳市蒸湘区**路**房**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正值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际,被告人袁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信息,于是萌生了通过贩卖口罩赚取差价的想法,之后被告人袁某某在QQ群内发布有口罩售卖的消息,不断有人添加被告人袁某某的QQ和微信找其购买口罩,但因货源不足,被告人袁某某在收取买主货款后三天内将货款退还给了买主。后被告人袁某某因在网上赌博输钱,经济拮据,便产生了以有口罩售卖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每次有被害人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购买口罩时,被告人袁某某便以先交付定金才能发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转账至其支付宝或微信账户,待收到被害人的定金后就将被害人的QQ、微信等拉黑,共计骗取16125元。具体包括2020年2月17日,骗取被害人程某某825元;2020年2月24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8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00元;2020年2月26日,骗取被害人穆某某9000元;2020年2月27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以上款项均被被告人袁某某挥霍一空。

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衡阳**装饰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袁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衡阳**装饰公司代被告人袁某某将赃款均退还给了各被害人,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谅解书复印件、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的自述等书证;2.被害人穆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际,在网上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消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良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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