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昊化氯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博某某路16号院1号楼75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号金某某嘉园8号楼东1单元26层3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北三环交叉口经三名筑昊化氯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电邮联络生意,在与阿联酋联邦国RAK技术贸易公司进行的关于买卖PET聚酯切片的国际贸易中,以17.6吨RO反渗透装置使用的圆盐冒充PET聚酯切片以假乱真发往RAK公司,骗取被害人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阿勒穆赫里兹货款1848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7432元)。RAK公司发现后与袁某甲协商解决,袁某甲拒不回复。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已退还被害人货款18480美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孙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电子邮件往来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转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袁某甲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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