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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罪)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年7月21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以使用透明修车平台的直供配件后会返还配件费为由,取得滦南县青坨营镇永义汽车修理厂的刘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6300元;同年3月23日和3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以合伙购买事故车保险为由,取得滦南县小赵汽车修理部的赵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5500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以为李某某从天津太平保险入车险优惠为由,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873元。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30673元。被告人袁某某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所骗财物已部分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祖某、彭某、张某某、司某等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0月16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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