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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约0.06克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获利100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又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约0.06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明川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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