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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公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82********,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腊月至2016年腊月,被告人袁某某先后5次在烟台市芝罘区**街道**处或**楼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约2.5克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腊月,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冰毒约0.5克;

2.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冰毒约0.5克;

3.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冰毒约0.5克;

4.2016年阴历8月,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冰毒约0.5克;

5.2016年腊月,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阎某某和王某某冰毒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亮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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