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违法人员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拘留)分别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告人袁某某的家中玩耍。期间,公安特情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袁某某让其帮忙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袁某某联系上家无果后,将300元转给杨某某,黄某某另出资200元让杨某某一起帮忙购买毒品。杨某某联系微信名叫“醉”的男子购买了5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返回,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从购买的冰毒中拿出一部分用自制吸毒工具进行吸食。当日15时许,袁某某将剩余的净重0.2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拿到该小区门口交给王某某后,被民警挡获,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随后民警在袁某某家中将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挡获,并在房内查获二个自制吸毒工具、一卷拆封过的锡箔纸。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中的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提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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