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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路**号附**号。2016年9月,因吸毒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查重报,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2月14日21时许向李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9年2月7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00元、200元不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次,共计约5.55克。

3、2019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100元、200元不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次,共计约1.2克。

4、2019年9月5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100元、200元不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次,共计约2.5克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9.5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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