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5********,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于2019年10月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除供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了前来购买毒品的“阿某乙”(李某某)。2020年3月22日23时17分,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乡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打击零星贩毒和吸毒专项行动中,在**乡街子“**烤吧”抓获被告人袁某某。民警在被告人袁某某自己卧室桌子上的1个铁盒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袋;在床角落一个黑色单肩挎包中查获用黄色及紫色吸管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各1条。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为11.9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建议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