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吸毒人员周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袁某某欲向袁某某购买毒品,二人电话联系好之后,周某甲便到**镇集镇周某乙的出租房位置。经袁某某确认后,周某甲来到周某乙租住的房屋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袁某某购买了一个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周某甲走出周某乙住处后便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周某乙的出租房处抓获袁某某。民警当场从周某甲身上搜出疑似毒品零包1个,称重后净重0.5克;从周某乙住处搜查出疑似毒品零包1个,称重后净重8.2克。经鉴定,从周某乙住处及周某甲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手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称重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助理检察官:铁光佼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叁册和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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