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巷**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桂阳县**街道**路**街贩卖了100元毒品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袁某某支付了100元。尔后,袁某某又在桂阳县**街道**路**街贩卖了100元毒品给刘某某,刘某某向袁某某支付了100元现金。
同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袁某某身上缴获了18小包毒品疑似物(总净重4.53克);从李某某、刘某某身上各缴获了1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或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袁某某处扣押了18小包毒品、从李某某、刘某某处各扣押了1小包毒品;2.书证:查获经过、手机微信号、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袁某某住院病例;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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