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2017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沅江市**医院*门将0.1克毒品冰毒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从中获利12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辨认笔录;
5.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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