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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雨花区**公司车队长,户籍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以13000元的价格将约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被告人袁某某将毒品放置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的具体地点告知赵某某让其自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照片及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1年1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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