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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现住东莞市**镇**路**号**照相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东莞市**镇**路**号**照相馆内通过微信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先后收受22名参赌人员的投注。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照相馆抓获袁某某。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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