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社**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欧阳开方,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9月15日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镇**社区**村**路**号士多店内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微信将投注情况转给上家“刘东”(另案处理),并根据投注额的1%至10%获取提成。至案发时,袁某某收受投注18期,通过微信收受“阿妖-U1”、“周为喜”、“水是冰的泪”等约30人的投注,总投注额约9万元,获利约3600元。
2018年10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易某某,并缴获赌资2300元、手机一部、投注单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八张。
3、移送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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