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大头”,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同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南路168棋牌室内,为参赌人员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