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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赌博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因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萌生开设赌局的想法,遂通过于某甲(绰号“小某某”)找来于某乙负责替袁某某抽水。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小区**号楼**号车库组织7人用扑克玩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赌资95265元,袁某某共抽头渔利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梁某某、曲某某、陈某某、孔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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