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用手机及微信联系并组织参赌人员到其家中进行赌博,以收取桌费形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000元。截止案发,一共有20人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聂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上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丽
检察官助理:刘颖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二张、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