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5********,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朋友自加拿大购买大麻叶邮寄进境,并以藏匿在果蔬干中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6月13日,袁某某在收取邮包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依法扣押疑似大麻叶2包(共计51.95克)。后侦查人员在对袁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又依法扣押大麻研磨器、卷烟器、大麻吸食器、卷烟纸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麻叶、大麻吸食器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邮件快递面单等书证;
3.李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自国外购买大麻叶邮寄进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皓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