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常州)有限公司送货员,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邨**幢**室。被告人袁某甲曾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于1995年11月22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宋某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黄一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号牌为苏DL****福田牌轻型箱式货车,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8号弘瑞汽修院内派送快递。在倒车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不慎将被害人袁某乙(女,殁年92岁,江苏金坛人)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袁某乙符合头胸部、四肢遭钝形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书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邨**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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